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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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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民办技工教育联盟简介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和《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由如皋市江海高级技工学校牵头,联合启东市科信技工学校、南通市建设技工学校、南通市通州湾技工学校、南通市蓝领技工学校、南通市经贸技工学校、南通市海陵技工学校以及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组成南通市民办技工教育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按照相互尊重、平等互惠、资源共享、骨干带动、多元办学、合作共赢的原则,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目标,以精准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而组建。

一、联盟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托区域支柱产业发展,选准特色专业,整合共享资源,实现联盟内部各院校差异化发展,形成错位优势,发挥最佳效能。

二、联盟性质

联盟接受南通市人社等部门的工作指导。南通市民办技工教育联盟为非法人实体、非盈利性的业务平台机构,各成员单位性质不变、隶属关系不变,按照联盟章程履行各自职责。联盟充分尊重院校、行业协会、企业等成员单位意愿,建立动态加入和退出机制。

三、机构设置

联盟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五个专业委员会作为常设办事机构。

1.校企合作与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开展深度校企融合,协调联盟院校招生,做到联合招生、就业,实现“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企,企校双方共同培养”。

2.校际合作与资源共享工作委员会:充分发挥联盟院校各自师资优势,实行联盟内教师、企业专家、技能大师共用共享。

3.专业建设与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指导联盟内院校专业设置、教学管理、实习实训、技能竞赛等工作,突出特色、做出品牌,实现校际错位发展,企业深度参与专业建设。

4.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工作委员会:协调联盟成员单位培训和职业技能认定评价工作。

5.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工作委员会:发挥联盟成员单位优势,共建共享生产、科研、实验室、公共实训基地、产业学院等资源。

 南通市民办技工教育联盟的成立,必将有力促进民办技工教育办学模式和教育教学模式的改革,实现民办技工教育与地方产业、专业设置与职业岗位的对接。通过联盟式办学,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入推进办学模式、管理体制、育人方式、保障机制等改革,提高办学活力,提升人才培养能力,推动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联盟成员共同发展,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高技能人才支撑。

 

 

 

 

 

南通市民办技工教育联盟章程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和《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以提高质量、促进就业、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导向,创新办学模式、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技工教育教学质量,实行办学与企业需求相结合,专业建设和产业发展相结合,教学内容与生产过程相结合,全面提升技能人才培养水平,成立南通市民办技工教育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为南通市民办技工教育联盟。

  联盟接受省市人社部门的工作指导。

  本联盟由如皋市江海高级技工学校牵头,联合启东市科信技工学校、南通市建设技工学校、南通市通州湾技工学校、南通市蓝领技工学校、南通市经贸技工学校、南通市海陵技工学校以及相关企业、社会组织,按照平等互利原则自愿组成,是以技能人才培养和服务地方经济为纽带的公益性民办技工教育联合体。各成员的单位性质、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经费渠道等均保持不变。

  联盟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托区域支柱产业发展,选准特色专业,整合共享资源,实现联盟内部各院校差异化发展,形成错位优势,发挥最佳效能。

  联盟理念

相互尊重、平等互惠、资源共享、骨干带动、多元办学、合作共赢。

 

第二章  联盟职责

第六条  组织联盟成员单位学***家关于技工教育的方针、政策,明确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推进联盟成员院校建设,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第七条  校企合作与招生就业

(一)招生招工。联盟成员院校协商确定各自优势专业,按照区域支柱产业需求的岗位进行定向培养,共同安排招生招工计划,共同制定招生招工方案,共同组织招生招工及人才培养。

(二)校企合作。精准对接企业需求,加强订单培养,做好学徒制、在职职工技能提升等培训工作,深化产教融合,实现校企无缝对接。

(二)实训基地。联盟成员院校利用场地、设备等生产要素,引进联盟企业共同建立生产服务型实训基地、学习型工厂、产业学院,校企共同管理,提供真实生产环境,将生产服务与人才培养有机融合。共建“校中厂”、“厂中校”。联盟成员以场地、设备、技术、原料等作为投入,合作共建兼具实践教学功能与生产功能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实现“校中厂”、“厂中校”的人才培养环境。

第八条  校际合作与资源共享

(一)办学资源共享。联盟成员通过优势共享的原则,实现管理、教学、招生、实训等资源的开放共享与共同进步,探索合作共建新型教育资源。

(二)交流平台共建。联盟成员单位通过开展调研、考察、政策研究、学术交流等各项协作活动,促进各成员间的对话与协作,为联盟成员技工院校的技能人才培养和企业的转型升级提供指导、交流。共同开展各类国内、国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技能竞赛共办。联盟成员院校共建共享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各院校开设“青苗班”选拔种子选手,根据各自优势专业,集中师资力量,共享实训场地、设备,对种子选手进行集训。参照省、国赛标准要求,在联盟内部定期举行技能竞赛,提升参赛水平,培育高水平选手。

(四)办学质量共评。联盟成员围绕毕业生就业状况、人才培养质量、社会服务三大评价内容,共同制定评价标准,采用交叉或共同评价的方式,对上述三大评价内容开展质量评价工作,以达到取长补短、你追我赶、共同进步的目的。

第九条  专业建设与教育教学

(一)专业建设。组建专业建设与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针对区域产业结构和技能要求,从人才培养定位、课程建设、资源开发、教师培养等方面进行规划。联盟成员间通过互相学习和借鉴专业设置、课程开发、教学管理、课堂授课等方面成熟经验,发挥各民办技工院校现有专业优势,实现差异化发展,培育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专业。

(二)课程建设。联盟成员围绕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共同组建课程开发团队,按照一体化教学要求,制定课程标准,形成课程体系。采用工学交替的形式,真正做到联盟成员院校与企业的有机结合,实现人才培养过程“学中做”、“做中学”。

(三)师资建设。联盟成员间通过人员互聘共组、资源互融共建、技术互补共助、效益互享共赢等方式,共同完成师资队伍的建设与培养。共同建立联盟成员院校教师与企业专家资源库,建立教师与企业专家结对联系、相互交流学习机制,探索建立联盟成员师资信息库和师资培训基地,提升师资队伍整体素质。

第十条  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

(一)职业技能培训。整合联盟内各技工院校现有教学设施及师资队伍资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升培训质量。

(二)职业技能评价。协调联盟成员单位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共建管理制度、共用设施设备、共享考评队伍。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

(一)双创平台搭建与能力提升。联盟成员合作搭建创新创业平台,聚拢各方资源,通过资源互补、信息互通、项目共育,提升技能人才的创新创业能力。

(二)产学研合作与技术推广。发挥联盟成员各自优势,对联盟内有前景的科研课题及产业项目进行科技攻关、技术开发和技术指导,做好区域的技术推广转化工作,扩大服务社会的影响力。

 

第三章  联盟成员

十二  凡南通市内民办技工院校、相关的企业、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经联盟理事会同意可成为联盟成员。

十三  联盟成员条件

(一)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二)认可联盟章程;

(三)愿意履行联盟章程规定的义务。

十四  加入联盟程序

(一)提交加入联盟的申请;

(二)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十  联盟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联盟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经理事会同意后使用“南通市民办技工院校联盟”名义开展活动;

(四)经理事会同意享用联盟内的相关资源;

(五)参与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  联盟成员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章程,遵守联盟成员之间签定的各项协议合同;

(二)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决议;

(三)积极参加联盟活动,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向联盟理事会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映问题,提供资料;

(五)树立联盟良好形象,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第十  联盟成员要求退出联盟,应提前1个月将书面申请递交联盟秘书处,经联盟理事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  联盟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联盟的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的,经劝告无效者,由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情节特别严重的,经查属实,自行为发生之日起,自动予以除名,必要时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  联盟实行理事会负责制。联盟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5个工作委员会。

二十  联盟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联盟领导机构成员;

(三)研究制定联盟的工作计划;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理事提出的议案;

(六)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一  联盟成员单位可推荐1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联盟的工作及活动,原则上推荐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十二  联盟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提名、决议等重大问题需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二十三  联盟理事会推选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

二十四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任期均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  联盟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联盟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期满不得连任。监事从联盟外部聘请。

第二十  理事长主要职责

(一)理事长全面负责主持联盟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

(二)主持召开联盟理事会;

(三)组织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四)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五)主持联盟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  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校企合作与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开展深度校企融合,协调联盟成员院校招生,做到联合招生、就业,实现“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企,企校双方共同培养”。

(二)校际合作与资源共享工作委员会。充分发挥联盟成员院校各自师资优势,实行联盟内教师、企业专家、技能大师共用共享。

(三)专业建设与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指导联盟成员院校专业设置、教学管理、实习实训、技能竞赛等工作,突出特色、做出品牌,实现校际错位发展,企业深度参与专业建设。

(四)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工作委员会。协调联盟成员单位培训和职业技能认定评价工作。

(五)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工作委员会。发挥联盟成员单位优势,共建共享生产、科研、实验室、公共实训基地、产业学院等资源。

第二十  秘书处职责

(一)秘书处是联盟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联盟牵头组建单位如皋市江海高级技工学校;

(二)负责联盟理事的联络工作;

(三)创办联盟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四)负责筹备理事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五)收集、发布技工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六)负责联盟的宣传和档案管理工作;

(七)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  监事职责

(一)对理事会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各工作委员会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建议;

(四)跟踪关注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章  章程的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三十二  联盟如完成使命需要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八  附则

三十三  本章程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三十四  本章程其它未尽事宜由联盟理事会决定。

 

 

 

 

 

南通市民办技工教育联盟

首批成员单位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1.如皋市江海高级技工学校

2.启东市科信技工学校

3.南通市建设技工学校

4.南通市通州湾技工学校

5.南通市蓝领技工学校

6.南通经贸技工学校

7.南通海陵技工学校

8.南通市社区服务业协会

9.南通市通州区安全生产技术协会

10.如皋市技师协会

11.如皋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12.德国bbw教育集团

13.德累斯顿芯片学院

14.李群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15.中科蓝海智能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16.江苏天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7.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8.启东中远海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19.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通州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1.江苏恒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22.南通中远海运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23.江苏美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4.南通瑞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南通市民办技工教育联盟

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单位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如皋市江海高级技工学校

启东市科信技工学校

南通市通洲湾技工学校

南通市建设技工学校

南通市蓝领技工学校

南通经贸技工学校

南通海陵技工学校

 

 

南通市民办技工教育联盟

第一届理事会负责人建议名单

1.建议如皋市江海高级技工学校校长蔡春建同志担任南通民办技工教育联盟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

2.建议启东市科信技工学校校长王晓飞同志、南通市建设技工学校校长方庆广同志、南通市通州湾技工学校党支部书记顾耀飞同志、南通市蓝领技工学校校长李贞祥同志、南通经贸技工学校校长龚如锋同志、南通海陵技工学校张德明同志担任南通市民办技工教育联盟第一届理事会副理事长。

3.建议如皋市江海高级技工学校副校长陈娟同志担任南通市民办技工教育联盟第一届理事会秘书处秘书长。

  

南通市民办技工教育联盟

顾问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顾力平,南通理工学院副校长,全国优秀教师,教授、研究员,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MBA)导师。 

刘海光,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副校长,德国德累斯顿工业大学职业教育硕士。二级教授,高级会计师,高级企业培训师,省级督导员,东莞市特色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刘瑞霞,南通职业大学教授,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技工院校管理处)顾问。